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2、补偿标准不同:改造分为货币和产权对换这两种补偿;拆迁对房子产权人给予的补偿。
1、棚户区及棚户区改造的概念是什么?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2、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是什么?
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户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统一进行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3、棚户区改造标准补偿标准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 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就你所 说的情况,你家应该是有院子、有房子,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户区改造项目”与“棚户区”不是同一个概念。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棚户区而推出的工程,该工程的综合体称之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由政府主导,要进行实施,则必然涉及到政府动用行政权力对棚户区内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当其冲的是要看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除此之外,还要审查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行政单位将棚户区的改造范围扩大,将相对配套完善且年限不久的小区纳入到棚户区改造范围,此种方式显然不妥。鉴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政府主导的行为,故该项目要到发改委部门进行立项,如被征收人对此存有异议,可对发改委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行为提起复议和起诉。当然,一个项目的审批及实施涉及到多个方面,如何提起复议和诉讼是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过程,具体如何操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棚户区改造中的征收问题
如上所述,“棚户区改造项目”仅仅是一个系统工程的名称,具体实施首先要对棚户区内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这就涉及到土地及房屋征收的法律事宜。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另外一种是集体所有。对被征收人而言,仅具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涉及到征收的情况下,要将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地上房屋或其他附属物亦同时交付,故必须要依法予以补偿。
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予以实施,因土地所有权不同,从而导致的法律程序亦不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到国有土地的部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进行,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征用公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不能将两种不同所有权形式的土地采取同一种方式收回。当然,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作为两种不同的征地程序,要实施又涉及到诸多问题,程序当中的某一个行政行为出现差错,将又会导致征收程序违法,构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所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仅是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问题,更重要的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政能力的综合考验。
棚户区拆迁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拆迁补偿的问题。从棚户区的定义和改造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收棚户区内的土地及房屋,因土地性质不同,其补偿的标准也必然不同。
第一,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值且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第二,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广泛,补偿标准也较为模糊,加之国家在棚户区改造上有相关的政策扶持,例如: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等等。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自行扩大、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并且补偿不合理的情况。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这两种。
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第一种是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第二种是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个人的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3、第三种是其他的搬迁奖励。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面积认定一般是有一个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是会有上限的。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的,所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样的情况,面积如何计算,就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找法网提醒您,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施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有哪些
1.实物安置
按照规定以房产来进行置换安置处理。
2.货币补偿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